编制招聘 立即领取备考真题资料(pdf可打印),及时获取招考信息。
发布时间:2021-10-10 20:39   责任编辑:yishashi
报名开始:2021-10-12       报名截止:2021-10-13
根据《2021年根河市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方案》,为确保根河市公开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聘计划
此次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5名,严格按照呼伦贝尔市委编办下发的《关于呼伦贝尔市各旗市区2021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编制使用计划的批复》(呼机编办发〔2021〕207号)所核定25个编制内开展招聘工作,其中,根河市爱国卫生服务中心4名,根河市人民医院5名,根河市中蒙医院5名,根河市疾控中心6名,根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2名,根河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名,根河市中心血库1名。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有志从事医疗卫生事业;
4.应往届毕业生,具有国家承认且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具体详见《招聘职位表》);
5.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0年10月12日以后出生);
6.具有岗位要求的户籍条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呼伦贝尔市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规定时限内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8.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9.具备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学历、学位和其他资格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公开招聘报名开始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明确“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二)对于定向招聘“项目人员”的岗位,要求报考者须为在报名开始日前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或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含2021年应届毕业的大学生退役士兵)。
“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是指: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自治区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自治区团委牵头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的士兵。
“高校毕业生岗”是指:202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择业期内(2019、2020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岗位,仅限2021年应届毕业生和择业期内(2019、2020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报考。择业期内(2019、2020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凡是到公开招聘报名开始日,项目人员服务期满或退役(先退役后取得毕业证的,从毕业时间算起)超过3年或被录用为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下同)、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编制)的,不能报考“项目人员”的岗位,只能报考其他岗位。
具有本次《职位表》所规定的专业、学历及其他资格条件。符合研究生报考条件的,同时执行教研厅函〔2019〕1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起入学,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且具有学位、学历证书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读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3.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
5.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公务员录取后在读以及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7.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8.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9.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四)招聘单位在招聘条件中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三、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简章》《职位表》
市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将招聘《公告》《简章》《职位表》通过根河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的招聘信息在根河市政务网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二)报名
本次招聘考试采取现场报名、现场审核方式,分两个批次进行。
1.“项目人员”“高校毕业生”岗位报名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10月13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报名、现场审核。报名结束后,无符合报名条件的“项目人员”“高校毕业生”岗位转入普通岗位。(转为普通岗位的职位表于10月14日—15日在根河人民政府网站公示)。
2.普通岗位报名时间为:2021年10月15日—10月16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报名、现场审核。报名结束后,无合格人员报名的岗位取消开考或核减计划岗位。
3.报名地点:根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五楼会议室)。报考人员须按要求填写《2021年根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相关信息。现场审核时填写的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确认是否成功报名、核发准考证和查询成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考生务必牢记。报考人员须使用二代身份证(有效期限内临时身份证或护照)报名,且报名与参加招聘各环节所使用的证件必须一致。
4.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每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5.报考人员须认真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提交(所有信息在资格审核通过后也将无法修改)。
(三)资格审核
1.人社部门和卫健部门要高度重视资格审核工作,负责组织抽调专门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工作,建立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签订责任状,谁审核,谁负责。对因资格审核不严而发生的问题,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2.资格审核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聘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招聘职位表》上明确的岗位资格条件审核把关,做到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对所有报考人员应一视同仁。资格审核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认真回答报考人员的咨询。报考人员提出的关于对学历、学位、专业等岗位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进行资格审核的各用人单位负责解释。
3.完成现场报名的报考人员,同步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报考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报名表》(一式二份)、二代身份证(有效期限内临时身份证或护照)、毕业证、学位证及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同底免冠彩照4张,在规定日期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4.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在参加现场资格审核时须自行打印并携带《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打印)。
5.2021年应届生未取得毕业证的,可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参加资格审核。凡是截至到2021年10月1日尚仍未取得毕业证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如遇特殊情况由根河市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领导小组议定。择业期内(2019、2020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所在院校或档案保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开具的存放档案等证明,其档案应在报名开始日前保留在原毕业院校或档案保管部门。
6.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基层公益性岗位人员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旗市区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退役士兵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7.报考有户籍要求岗位的人员,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报考人员属于机关或事业单位列编人员的,须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须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9.报考人员应在现场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本次考试不收取考试费用。
(四)考试开考比例
“项目人员”、“高校毕业生”“普通岗”岗位不设开考比例,考试总成绩设置最低合格分数线。
(五)考试
本次招聘考试设置《综合基础知识》和《医学基础知识及专业能力测试》两个环节,均以笔试方式进行。
1.考试时间:2021年10月31日
上午:9:00—11:00《综合基础知识》
下午:14:30—16:30《医学基础知识及专业能力测试》
考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考生须于2021年10月28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到市卫生健康委三楼办公室领取准考证。考生参加笔试时必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有效期限内临时身份证或护照)和准考证,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2.考试统一在根河市设置考场,由市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3.考试科目:《综合基础知识》主要测试基本素质能力,只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满分100分;《医学基础知识及专业能力测试》主要测试医学基础理论及专业能力水平,按临床医学、护理学、检验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等五类分别命题,只设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每类命题一张试卷,满分100分。
4.政策加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报考人员在笔试成绩上加2.5分。(请考生认真填写《报名表》,凡因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没有加分的,不再进行加分)。
5.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
考试总成绩=(综合基础知识成绩+政策加分)×30%+(医学基础知识及专业能力测试成绩)×70%。考试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6.招聘计划内同一职位总成绩出现并列情况,排名以《医学基础知识及专业能力测试》成绩为准。如出现两个环节成绩都相同的情况,再另行加试确定。
7.本次考试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考试总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40分;其他岗位设置考试总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50分。考试总成绩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聘用,招聘岗位取消或核减。
8.按照每个职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该岗位计划招聘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并在根河市政务网上公布。
(六)体检与考察
1.体检由根河市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体检需在根河市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旗市区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进行。体检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
2.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报考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3.考察工作在体检结果公示完成后进行。考察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及市人社局组织实施。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全面了解报考者的基本情况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报考者弃权或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七)递补要求
因体检、考察等环节不合格以及考生个人原因放弃等出现空缺的,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予递补。本次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一经公示不在进行递补。递补中出现特殊情况,由根河市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议定。
(八)公示和聘用
1.对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根河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期限为5个工作日。有反映问题人员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实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对有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经公示无异议且人事档案通过审查的拟聘用人员,按管理权限,凭根河市人社局下发的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知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2.下列情形取消聘用资格:拟聘用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在聘用通知下发前被其他单位聘用且未满试用期的(列编招聘,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下发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在公务员招考中被录用的(以录用主管机关下发录用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以及成为在读全日制学生的。
3.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4.对放宽条件招聘的医药卫生专业人员,用人单位在聘用合同中须约定5年最低服务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在最低服务期限内,其它单位不得以借调、调训、帮助工作等方式将其借出或调走。
5.在公开招聘所有环节中,考生务必保持通讯畅通,若因考生个人原因导致出现未能联系上考生的情况,按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相应资格。
四、纪律监督
(一)专业测试作为公开招聘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入闱命题、人选的确定、封闭、管理等关键环节,由市纪委监委实行全程监督。
(二)招聘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
(三)招聘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在本次招聘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四)建立报考人员考试诚信档案。为强化报考人员的诚信意识,杜绝考试替考、舞弊等违纪行为,确保本次招考聘用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将对报考人员建立考试诚信档案。
(五)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五、其他
(一)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报考者与报考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相应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已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1年根河市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有关程序、步骤、要求等可能因根河市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作出调整,届时将在根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相关公告,请考生随时关注本人工作生活居住地及根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通知、通告、公告,并严格按照要求执行。请考生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以免影响考试。因不符合健康要求或根河市疫情防控要求等导致不能参加考试等环节的,后果自行承担。
(三)政策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根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470-5223600
根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70-5227722
本方案由根河市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